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殷红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殷红与被告刘温离婚。
2009 年4月,殷红与刘温办理登记。同年8月17日生育一儿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0年9月13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又因为儿子刚满一岁需殷红带养,2011年1月7日,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可是,刘温却多次对殷红实施。为此殷红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温离婚;婚生儿子由殷红至独立生活,依法分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已生育小孩,虽然曾因吵闹而,但又在几个月后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