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时常会有因老人“偏心”,吃亏的子女就拒绝或擅自附加一些赡养条件,让正常的赡养的问题复杂起来。江杨老汉今年68岁,生有三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因年老无力,身体欠佳,自2009年起,杨老汉就把老俩口的责任田交由小儿子耕种,其生活费用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各负担120元。几年来,三个儿子都照例付给生活费,但自2010年起,次子杨某看到种田不需要上交农业税了,就以未耕种杨老汉的承包地为由拒绝给付每月的120元,村组干部调解无效。无奈之下,2011年6月2日,杨老汉夫妇便将次子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不能成为子女规避的理由,遂依法判决杨老汉的二儿子杨某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二是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三是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杨老汉的次子以未耕种杨老汉夫妇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