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信息>

离婚时未算清的财产可再诉分割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前天上午,本报律师团走进了丰台区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就近来引发居民关注的“新婚姻法”解读开展系列义务讲座,并接受了社区居民的现场法律咨询。这是本报律师团对“新婚姻法”进行现场解释的第2次活动。

  前天,洋桥东里社区活动室里坐得满满当当,除了洋桥东里社区的居民,还有从朝阳区特意赶来咨询的居民。“这次讲座的主题居民很关注,通知发出以后,居民热情很高,早早就报名了。”社区居委会主任平女士表示,实用的讲座主题很有吸引力,不少居民都是早早地坐在了活动室等待讲座开始。

  本次走进社区的律所是京华律师团成员之一的民博律师事务所,主讲胡占全律师把司法解释中大伙儿最关心的财产问题一一解析,说到容易混淆的地方,还与居民进行了互动。讲座之后,律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本报律师团将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深入到社区,结合居民的需求向大家讲解法律问题。

  ■答疑举例

  时未算清的财产可再诉分割

  王女士问:我与前夫多年前。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我,房子也归我,银行存款全部归他。近日,我听说前夫曾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当年只值几千块,但是目前随着市值增长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值十几万元。请问我能否对这些职工股予以分割?

  民博律师事务所徐昊律师答: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称“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尚未继承的遗产不能分割

  刘先生问:我和我太太准备离婚。前天,岳父去世。岳父有3套房产和100万元现金的遗产。我能否要求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民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答:根据“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的规定,由于在离婚时,您妻子尚未分割遗产,该部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实际分割遗产后,您可以另行起诉。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按份额共有

  李小姐问:前年我父母出资20万元和我先生的父母出资80万元为我们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登记在我的名下。请问,该房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答:根据“解释三”第7条,该房产不是共同共有,而是由您和您的丈夫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