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结婚 婚姻无效
江西省一法院宣告原告彭女与被告罗男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与罗男系姨表亲即彭女之母与罗男之母系胞姐妹。其双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6年2月彭女与罗男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1996年3月19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3月,生育一女孩(在庭审中,双方就小孩抚养已达成协议)。2004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彭女便离开罗男家外出打工不归。2007年12月17日,彭女诉诸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彭有花与罗细明系姨表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双方因隐瞒实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仍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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