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答辩惹上官司 前夫状告前妻诽谤
江苏省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被告季某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
陆与季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陆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季离婚,2005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陆、季二人离婚。该案于2005年7月开庭审理时,季称陆有外遇,并指责陆侵吞其财产。为此,陆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季的上述言行属于恶意人身攻击和诽谤侮辱,给其名誉带来了极坏影响,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4万元名誉损失费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季在离婚案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是尚需法院审查的待证事实,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同时,季在庭审中和答辩状中的陈述亦未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也不涉及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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