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名下房产归谁
夫妻俩闹离婚,对两套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住房分配上不能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共同分配;男方认为房子是爷爷赠给孙女的,不同意分配,当地法院判决夫妻俩共同分配,每人一套,但是男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此案发回重审。
赵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女儿16岁了,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总是发生矛盾,今年年初,两人均同意到法院离婚。在庭审中,赵先生称,双方名下没有产权房;孩子随他生活,由王女士每月支付一定的抚育费。而王女士则表示,孩子愿意跟谁由孩子决定;夫妻俩婚后共同取得了两处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她应该分得其中一套房子。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先生和王女士确实感情破裂,16岁的女儿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今年1月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16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
在财产分配上,法院经过调查认为,2002年,赵先生和王女士取得沙河口区红凌路某居民区的两套房屋,两套住房都登记在他们女儿的名下。由于女儿尚未成年,因此,两套住房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合理分割。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两套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俩一人一套。
接到了一审判决书后,赵先生不服判决,于2月16日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先生认为,那两套房屋是自己老父亲动迁时所得,因此,两套房子都是属于自己父亲的,由于父亲年迈,才将两套房子赠与孙女,也就是自己的女儿,因此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称,房屋产权证是确定产权的公示方式,房产证上只有女儿的名字,房产应归女儿所有,鉴于女儿未成年,房屋应由夫妻共同照管,但不得损害女儿的权利。如果房屋由夫妻出资购买,此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三位成员共同享有并依法分割,而不应排除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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