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居住在一屋内,夫妻引发多起诉讼
女工程师刘某与丈夫张某离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套住房,各用一间房屋。判决过后,男女双方为房子进行了多诉讼.
刘某2002年初向海珠区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然而,离婚前,一家人住在张某向单位购买的一套房改房中。由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都有份。离婚时,刘某、张某都表示自己无法再次置业,要求取得该房产权,补偿对方一半房款。 2002年8月,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房子两室由刘某、张某各住一间,客厅、厨房、厕所、阳台则由两人共用。
诉讼一:女方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令刘某尴尬不已。为此,她将案子上诉至广州中院,要求将房子判给她,由她将一半房产评估款补偿给张某。广州中院认为,一审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没有判错,因此驳回刘某的请求。
诉讼二:女方申请再审,被驳回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这桩离婚析产纠纷。2003年7月,广州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诉讼三:检察院抗诉,中院仍维持原判
刘某依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4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在离婚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刘某和张某共同居住一套房屋是不恰当的,有违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省检察院建议,为了避免两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法院应将房子判归抚养孩子的刘某所有,并由她将付给张某补偿款。由于抗诉,案件又回到了广州中院再审。但广州中院坚持认为,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并分开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并没有错,最后维持原判。
诉讼四:男方申请执行判决:
判决刚作后,张某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他称刘某拒绝执行判决,不提供钥匙让他回去居住。2005年,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张某拿到了钥匙并且收回了一间房屋。
诉讼五:男方申请分割房屋,一审获支持
06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这次是张某告到法院。他称这样共住不方便,请求法院判决对该房进行间隔,分割成两个面积差不多并且相互独立的房间。刘某表示反对,称法院已经作过判决,张涛无权再起诉,而且厨房、厕所和阳台面积都很小,功能上也不能分割。海珠区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张涛作为所有人之一,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合情合法,于是法院判决在房屋内兴建公共墙,并且在公共走道开设门口,让二人出入大门及进出厨房、厕所。
诉讼六:女方上诉反对分割,获得二审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了他们的纠纷。法院这次认为,对于房屋分割使用的问题,法院早已判决。张涛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请求对该房屋进行间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因此撤销了海珠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张涛的起诉。
上海离婚律师称,本案宜将房产判归抚养孩子一方,由得房一方根据房屋时价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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