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后一方可否反悔是否有效
甲与乙离婚案经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就财产子女事宜进行了处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生效。甲、乙均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名。但法官并未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天后,法官通知原、被告到庭领取调解书时被告反悔不想离婚,要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事后反悔拒收调解书,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信息来自: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