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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时间:05月0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案

 
   原告吴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由于性格等方面差别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休,发展到分居生活,双方已不存在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

  被告叶某辩称,我与原告经过6年自由恋爱,双方互相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有点小磨擦、小争吵是难免的,彼此已适应。原告诉离婚是因为原告有了第三者,同时原告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认为其表妹嫁给我弟弟不吉利,只有离婚才能冲抵。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我同意离婚。女儿吴XXXX我要抚养,原告应付抚育费每月8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在XX市XX区XX花园小区住房一套,面积89.29平方米;2000年初原告将323型海马小车一辆出卖后购买的626型海马小车一辆。家庭共同财产有:在XX市XX区XX路二层楼房一幢,面积400平方米;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两房一厅民房一套,面积100多平方米;XX市XX路营业中的“XX美容美发城”,面积约600平方米;XX市机场东路营业中的“XX食城”,面积约1000平方米。XX花园小区住房一套应归我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原告应给我补偿30万元,同时应给我经济帮助5万元。
 
  经审理查明,吴X与叶X经过恋爱于198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8年8月6日生男孩吴XX,1994年6月30日生女孩吴XXX。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相投,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和叶X怀疑吴X有第三者,因而多次发生纠纷,双方从2000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2001年4月2日吴X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叶某以上述理由作答辩。吴X同意叶X抚养女儿,以上述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自己无能力给予叶,某经济帮助,叶X有抚育孩子的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叶X的请求。经查,吴X兄弟姐妹均已结婚,已与父母分伙生活,经济独立。叶X主张分割之财产,业主和产权为吴X的父亲等直系亲属。叶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财产分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购房交款收据、房屋过户通知、税收缴款书、应税发票、房产证、营业执照等在案相互印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X与叶X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00年10月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叶X怀疑吴X有第三者多次发生纠纷,矛盾不断加深,发展到分居分伙生活,现双方都愿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孩子的抚育问题,可按双方之意愿,各养一个。叶X具有供养自己和抚育女儿的能力,要求吴X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和给予经济帮助5万元,理由欠妥,不予支持。叶X主张分割之财产,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财产分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吴X与叶X离婚。

  2、儿子吴XX由吴X抚养,女儿吴XXX有叶X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有吴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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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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