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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时间:05月1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丰台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2年起,李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后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李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李先生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赠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二人的,李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先生负责偿还,由李先生给付张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且登记在这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归此方所有.如所购买房屋有按揭贷款的,在婚姻期间内的还款及增值部分,对方有权取得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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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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