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应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陈某与李某(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并在当年和1996年先后生育二子。二人拥有共同财产房屋13间。2000年以后,李某在上海长期打工。数年来,李某多次给其子寄款寄物,其子也在上海与其共同生活过。2007年4月,陈某以与李某感情不合,李某从2000年外出至今未回,也没有任何音讯,其无法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蒙城县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二子由其抚养、家中现有共同财产房屋13间归其所有。
蒙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李某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在2007年7月31日,开庭审理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因陈某与李某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闹,李某于2000年外出至今未回,已分居多年,陈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遂判决准许陈某与李某离婚;二人婚生子陈某某,12岁,由陈某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房屋13间,归陈某所有。
2008年春节,当李某从上海返乡,满怀希望地欲与家人团聚时,才发现自己不仅早已失去了丈夫,还有自己的房产。李某无奈之下,向蒙城县检察院申诉。
蒙城县检察院立案后,调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