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电子证据中,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其证明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需要证明一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属对方所有。由于目前尚未实行手机实名制,许多手机号码机主不能在通信公司查询。
2、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有些手机短信在收件信里便可轻易修改,并能保存到原来的收件箱,而发信人、发信时间等资料却不受影响,此类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3、手机所有人称:将手机(或者SIM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手机被盗窃后被他人使用。
4、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5、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7、短信息的公证过程:
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两名公证人员在场。
首先,将需要保全的短信息原文输入电脑打印在纸上。
其次,对手机上短信内容屏幕进行拍照,对手机sim卡进行拍照。
最后,检查是否有可能在手机中不改变短信息发送人号码情况下改变短信息内容。
一般短信息证据保全公证,只证明其发生事实,对于发送人和收件人是否确属申请人所述,并不予公证。
文章来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