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公示性的价值
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公示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给婚姻下如上定义的法律价值在于:
(1)能够与民法基本理论中的民事行为理论相呼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婚姻的含义亦应该当然的包含合法婚姻与无效婚姻,国外已有此例,比如澳大利亚1979年修订的《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条规定:“本章中……‘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14]”
(2)将人们观念中的婚姻概念与法律中的婚姻概念相结合,能有效的把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区分开来。
(3)能够统摄婚姻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关于婚姻的概念,比如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都在婚姻的概念之下,保证了整个婚姻法学体系的同一性,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乱,实现了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形式理性。以上信息来自: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