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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公示性的价值

时间:06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婚姻公示性的价值

  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公示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给婚姻下如上定义的法律价值在于:
   (1)能够与民法基本理论中的民事行为理论相呼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婚姻的含义亦应该当然的包含合法婚姻与无效婚姻,国外已有此例,比如澳大利亚1979年修订的《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条规定:“本章中……‘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14]”

   (2)将人们观念中的婚姻概念与法律中的婚姻概念相结合,能有效的把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区分开来。

   (3)能够统摄婚姻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关于婚姻的概念,比如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都在婚姻的概念之下,保证了整个婚姻法学体系的同一性,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乱,实现了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形式理性。以上信息来自: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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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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