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起诉离婚中常见的情形和原因
一、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的长时间的吵架和冷战,消磨了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这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诉因,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的确值的关注。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妇,但婚后生活困难,“贫贱夫妻百事哀”,浪漫难以维继,争吵在所难免,女方因此经常回娘家居住,最终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这类当事人间没有尖锐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法官一审往往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婚姻状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一方(多为男方)下岗而引起的离婚,数量不多,但能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如柳瑞某诉宋时庆离婚案,宋原在一国企上班,两人“原本生活得甜甜蜜蜜”,后来企业经营困难,宋下岗后家庭生活日渐拮据,二人争吵不断,以至闹上法庭。在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中,还有这么一类,发人深省,由于一方长期卧病在床(男方居多),家庭经济日渐萧条,争吵、生气成家常便饭,最后往往是无病的一方提出离婚,舍他(她)而去。
二、一方或双方的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举动,使夫妻感情无挽回余地,一般一次起诉即能达到离婚之目的。当然,具体行为纷纷复杂,如(一)一方故意伤害甚至图谋杀害对方或对方重要亲属。(二)男方犯强奸罪,女方无法接受,或考虑到对子女成长的影响而起诉离婚。(三)一方或双方移情别恋或怀疑对方移情别恋,解决不当,矛盾激化。(四)一方或双方有外遇、包二奶等行为导致离婚。
三、一方长期在外打工,难以照顾家庭,感情交流产生障碍,或者一方离家出走,久寻不获。
四、婚姻基础差,诸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部分再婚等,一经风吹雨打,婚姻大厦就摇摇欲坠。
还有一类是包办婚姻,男女双方其实均为受害者,牺牲的是他们自己的婚姻幸福。
再婚后离婚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对待新的婚姻往往较为敏感,尤其是带子女再婚的一方更是如此,继子女与继父继母的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往往引发家庭深层次的矛盾。
五、包括性虐待、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历来是家庭不和的重要原因,据最保守的统计,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一般的家庭暴力及由此而发展成的虐待,在当今社会为舆论道德大加鞭挞,但其存在的绝对数仍是惊人的,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因各种原因采取了忍让沉默的态度,特别是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根深蒂固的传统“家丑不外扬”观念使她们在法庭上也只是轻描淡写,但从这只言片语当中,我们仍能窥见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六、其他原因,比如婚前隐瞒病史,诸如精神病、乙肝、性功能低下之类,婚后一旦被对方发现,势必使对方产生受骗上当之感觉,离婚亦是情理之中了。
其实,离婚作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绝不只上文所列,而作为从案卷出发所作出的统计分析,恐怕只能反映这个问题的沦海之一粟,甚或不能就其中的一个问题作一全面的分析.(刘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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