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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7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贺某的前夫1999年6月病故,2003年贺某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贺某的前夫生前创作的书出版,出版社寄来的2万元稿费由贺某作为遗产继承。最近,贺某与郑某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郑某认为这2万元稿费是他们结婚后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分一半。贺某认为这笔遗产是她从前夫那里继承而得,应归其个人所有。这笔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该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往往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做继承开始的时间,而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搞清上述法律概念后,再来分析上述案例。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贺某之前夫去世时,贺某作为被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前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然而,从出版物的特点看,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而被继承人贺某实际取得稿酬是在与郑某结婚以后,也就是说,贺某实际取得稿酬时间的推迟和贺某婚姻关系的成立并没有改变遗产的归属。因此,该稿酬应属于贺某婚前继承的遗产,认定为贺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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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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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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