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探女须合情理 法院酌定探望时间
张女士与董先生离婚后,女儿由董先生抚养,张女士要求探望女儿在方式上与董先生发生分歧,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女士逢每月的第二周的星期五16时或放学后领回女儿,至该周星期日16时前将女儿送回董先生处。
张女士与董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生育一女儿。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被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董先生负责抚育,并由董先生独自负担抚育费。因双方对探望女儿的方式、时间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张女士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
张女士诉称,她与董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随董先生共同生活。为维护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要求判令确认自己在每周五下午16时至次周一上午8时期间对女儿享有探视权。董先生同意张女士探视女儿,但不同意张女士用领走方式探视。
法院认为,与董先生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女儿的张女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董先生对此有协助的义务。现双方对探望事宜各执己见,法院依据有利于女孩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的原则,酌情确定张女士的探望权行使内容。张女士要求每周有跨4天的探望时间,在探望次数、时间上显属过高;而董先生不同意张女士领走女儿,于情理不合、于法亦无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