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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孕妇自行堕胎不违法律

时间:08月1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孕妇自行堕胎不违法律

  妻子赵某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又在诉讼过程中将胎儿打掉,丈夫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近日,王某的诉请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1月28日,原告赵某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已有6个月身孕,赵某在诉讼期间未经被告王某同意自行将胎儿打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且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亦应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是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法律考虑更多的是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孕妇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人身权利,妇女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被告不能对胎儿主张权利。以上信息来自: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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