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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10年的儿子非亲生 妻子判赔前夫4万元

时间:08月2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抚养10年的儿子非亲生    妻子判赔前夫4万元

    在抚养了孩子10年后,经亲子鉴定确认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昨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前妻刘丽赔偿前夫支付的抚养费1.8万元,同时因她没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赔偿对方精神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兵与被告刘丽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生育一子周亮。双方因感情破裂,于1996年2月金牛区法院判决离婚,周亮随刘丽生活,周兵每月向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元。2002年5月,刘丽向成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立案后,周兵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周亮不是其亲生的儿子,刘丽遂撤回了起诉。周兵认为刘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且欺骗他长达10年时间,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因此,一纸诉状递到锦江区法院,要求判令刘丽赔偿他抚养非亲生子周亮10年的生活费1.8万元,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4万元。

    该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并对原告隐瞒生育儿子身分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告与他人生育的儿子,当成自己的儿子抚养10年的事实,已能够确认被告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只是抚养费用的损失,在中国这样的人文环境之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精神上的伤害也是明显的,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周亮进行抚养,并非法律规定的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原告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故该院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1.8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文中原被告均系化名)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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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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