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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

时间:09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产生于夫妻一方的过错,其结果都直接关系到财产问题。有人认为无过错方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再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有着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既包括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又不完全限定于这四种过错行为,还包括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婚姻律师请咨询: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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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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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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