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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不保护,索取财物要返还

时间:03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订立婚约不保护,索取财物要返还
 
  在结婚之前订立婚约是一种传统习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婚约时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财物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被告王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29000元,金耳环一副、项链项坠一条、戒指一个,被告王某的陪嫁自愿全部赠给原告刘某。

  2007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定亲。期间原告刘某家给被告王某的父母被告王某某夫妻现金27000元,给其亲属现金2300元,给被告王某现金、首饰和衣物价值共计10635元,给被告王某治病花去2000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按当地农村习惯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举行婚礼时,被告王某陪嫁价值共计2830元。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王某遂回家居住,双方因对返还财产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该案提醒我们,要改变订立婚约等传统习惯,更不要借婚姻索取财物。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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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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