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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划定稿费归属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 一方所得或将得的稿费分不分 法院认为———

  案情回放

  王某2001年与张某结婚,2007年二人离婚。王某是一名作家,婚前、婚后均创作、发表多篇作品。王某认为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稿费都是其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定只有离婚时未发表的创作将来可能发表获得的稿费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的稿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虽尚未收到稿费,但该报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使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故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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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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