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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探析

时间:01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近年来,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主要部分,在民商事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率居高不下。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缺席审理判决,多数情况下是“一审终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恢复,因而审理缺席判决案件应引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证据充分,慎重裁判,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缺席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缺席判决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引起缺席判决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剩余劳动力增多,外出打工后见异思迁;二是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无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三是家境贫寒,虽经努力仍无改观,丧失信心后脱离家庭的;四是沿海地区手工业发达,招收大量女工,贫困山区的已婚女青年进厂后因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五是家庭暴力使一方无法生活而外出的,致使一方起诉而另一方查无实处的,法院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案件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举证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只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夫妻关系存在,不能足以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其中,村委会证明很容易获得,证明效力较低;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致使证据不充分,法院如果据此作出判决,显得依据不足,可能损害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不予采信,判决不准,起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   2、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下落不明”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存在送而不达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公告登报,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实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我国公民个人很少有订报看报的习惯,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 三、完善规范缺席判决案件的几点建议   1、明确举证责任,增强证据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要件。因此,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具体时间确定,以失去联系的最后时间为准,不能以离开住所时起算,查无下落以近亲属、亲友等均无联系和音信,视为下落不明。起诉方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应依上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要承担败诉不利的后果。   2、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认为审理需要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申请调查,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无法收集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判离可能损害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启动调查权调查收集证据,以证实和补强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公正裁判。   3、充分释明缺席判决案件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结婚自愿,自由是的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对权利义务的放弃,是对另一方夫妻权的侵犯。因此,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是法律秩序,也是社会正义。要防止一方用法律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一旦判决准予,夫妻关系即解除,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其财产由一方代管或管理。让下落不明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放弃权利义务的对价。   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解决送而不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缺席判决案件公告送达应统一规范。一是登报,在下落不明人可能出现的范围内刊登公告。二是张贴本院公告,在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近亲属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尽量扩大知晓范围,达到送达告知目的。三是应将公告的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并告知法律后果。上述送达方式应同时进行,做到送达到位,程序合法,实体正确,裁判公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解除婚姻关系需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请求的同时,多数对和财产分割同时提出请求。在处理时,应保护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下落不明不是死亡,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和财产处理应慎重,一般应规定由起诉当事人一方抚养,财产暂不作分割,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由其另行主张权利,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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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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