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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婚内侵权赔偿的理由

时间:01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夫妻间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   2、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   我国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婚内的侵权赔偿纠纷。该解释把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从法理上而言,该冲突可以适用“上位法优与下位法”的原则予以解决。民法通则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予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并不严,无人直接宣告该解释不能适用;同时不受理婚内侵权赔偿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以及社会稳定。并且最高院以该解释作为审理案件正误的根据,下级法院不得不优先适用该解释。由此造成法律上的相互矛盾。   3、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人格权。   保护公民人格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的各项民事法律中都体现了这种精神。每个人不论职务高低、出生贵贱,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夫妻之间同样如此,任何一方都不因配偶身份而丧失向侵犯自己人身权的行为主体索赔的权利,包括自己的配偶。而我国婚内侵权不予赔偿的现象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法律允许婚内侵权,夫妻间的相互侵权法律不予保护。由此从法律上贯彻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解释为了达到维护家庭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规定了夫妻间侵权不予赔偿的制度,实践中造成夫妻侵权现象的普遍化,使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格权得不到保护。   4、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可以有效减少家庭暴力行为,构建和谐家庭。   由于婚内侵权现象的存在,很多侵权行为转化为家庭暴力。为此新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新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制度的规定范围过于狭小。解释将其范围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被限定在对家庭成员间身体的伤害。而将对夫妻一方造成的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排除在外。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可以补充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将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包涵在内,从而使各类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都有救济的途径。   当然对婚内侵权行为不予民事赔偿也有其特定作用,否定婚内侵权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婚内侵权赔偿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二是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使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三是法律已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无再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足以否定婚内侵权制度的建立,现予以驳斥如下:   1、对婚内侵权赔偿不利于家庭稳定的观点,笔者认为夫妻间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当然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家庭作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细胞,当然应当保持内部稳定,减少内部间的磨擦,特别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夫妻间有了矛盾最好应当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从古至今这个原则都未变化过。但问题是,当有些纠纷无法通过纠纷双方自行解决时该如何处理?应当看到的是,从古至今家庭间纠纷从未间断过,甚至存在大量矛盾。法律通过无为方式对婚内侵权不予受理、对矛盾不管不问,实践中也解决了部份纠纷。但更多的是有些无法通过冷处理予以解决。有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结果使予盾升级,甚至酿成家庭血案。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可为婚内的侵权事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疏理家庭间的矛盾,进而防范家庭更大矛盾的出现,做到防微杜渐。当然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确立并非鼓励有了纠纷就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发生婚内侵权行为与存在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也并非会启动婚内赔偿程序。因为该制度是项民事制度。只有当事人认为非到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时,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提起诉讼才启动救济程序。这种制度的确立不仅不会影响家庭的关系,相反会使夫妻双方更加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   2、对我国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使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有三:(1)我国实行的并非绝对的夫妻共有财产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经确立了约定个人财产制和法定个人财产制。夫妻各方都享有个人财产的资格。该规定为侵权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在夫妻只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并非没有自己的财产,只是暂时未分割而已。(3)在夫妻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以个人债务的形式承担责任。  3、对法律已规定了婚内侵权方应负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实施婚内侵权赔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我国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虽已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严重的夫妻侵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实践中这些规定对制止婚内侵权行为的效果不大。这些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侵权行为的出现,理由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该责任从形式上看是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以牺牲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责任。该责任对极其严重的婚内侵权可以发挥作用。但对不大不小的侵权行为就显得苍白无力。夫妻任何一方不会为了自己不大不小的利益而牺牲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婚内侵权赔偿是在不损害被侵权人自己利益,甚至夫妻间权利的总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权利在夫妻间发生的流转。同时该制度可以保护弱者的权益。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更有可能寻求这种救济途径。这一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牺牲自己权利的种种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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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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