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时一般都怀着美好的憧憬,但后来劳燕纷飞的结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事宜,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又利于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国《》规定了的两种程序,一是行政程序,二是诉讼程序,近年来我国数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受理的案件却呈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协议的人多了,到法院诉讼的却少了,协议这种方式为越来越多的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以相对冷静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且手续简单,协议的内容也比较符合双方的意愿。再者,协议的方式不追究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消除中的对立情绪有利,另外,协议时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有适当的处理,减少对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实践证明,协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笔者就协议的内容在以下这方面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一、协议的概念与条件
1、所谓,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又称自愿,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协议的法定程序
协议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当事人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5)结婚证。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是,由于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的男女双方的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既要查明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的法公平条件。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的;(2)双方要求,但是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上述情况可提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申请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对当事人宣布其无效且收回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批准。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另外,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与协议有关的几个问题
1、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行为。虚假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的法律后果。
3、登记后,双方对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