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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

时间:06月2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

  非婚姻同居现象存在如下社会基础:

  其一,非婚同居是女性解放和自由的表现,是对传统婚姻的一种矫正和背叛。

  其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现实的经济土壤,妇女的解放使得妇女在经济上日趋独立,传统家庭承担着的重要的物质生产的职能逐渐消退。为其选择不同于传统婚姻的家庭生活的非婚同居提供了经济基础。

  其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在处理男女关系上,选择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独身,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表现。

  其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且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

  其五,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社会道德和法律等的原因,婚姻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当事人如果要建立家庭和保有性生活,必须首先通过缔结的方式才能实现。上海婚姻律师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人们观念发生了改变。据我国学者调查分析,当代青年的婚姻家庭及性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在:(1)青年的择偶自主意识增强。(2)择偶条件中政治条件重要度递减,学历、职业、能力、住房、收入等经济因素和爱情因素日益升值。(3)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4)性开放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上海婚姻律师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以及人们自主生活的价值追求的进一步体现,非婚同居现象日趋突出。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我国法律采用“无为而治”显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对策,司法实践中有关纠纷难以圆满解决,特别是对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直接关系到同居者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会引起各方面矛盾的加剧,影响社会安定。文章来自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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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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