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户口本结婚 是骗婚还是无效婚姻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30日,原告刘甲因当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借用其堂姐刘乙的户口本,以刘乙的名义与被告周X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的照片为刘甲和周X,名字却是刘乙与周X。当年“十一”在当地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后,双方便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的一年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打架,有时闹得左邻右舍也不得安宁,不得已于2005年10月分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06年9月13日,原告刘甲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发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然而,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时,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刘甲与周X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处理意见:
关于对刘甲与周X离婚案如何处理,由于法律法规未作出界定,以至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甲因未到法定婚龄而借用她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其行为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本案应以无效婚姻纠纷来处理,应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宣布其结婚证作废。
第二种意见认为:冒名登记错误的出现,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正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失误,故应由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婚姻,并宣布该结婚证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甲没以真实身份与周X进行婚姻登记,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说明刘甲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不能认定刘甲与周X在形式上已经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同居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刘甲与周X是自愿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其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时向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且该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亦为刘甲与周X。虽然刘甲在办理婚姻登记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其提起诉讼时该情形已经消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6、7条规定的实质要件(A、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C、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应以婚姻纠纷来处理为宜。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