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婚住房问题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一般会考虑到以下情况判决: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二)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对双方居住房为一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2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同类住房价格,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力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