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了更好地贯彻2001年《婚姻法》,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了明确规定。《解释》从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婚外异性”的表述,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范围之外。
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应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条款调整,所以要求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在解释的讨论过程中,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的,即认定同居。我国目前已有些地方的法院就本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做了时间上的界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现在的规定,相应地给办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对法官的公正执法能力及法律素质都要求较高。文章来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