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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1993年,美国人KEN与妻子LILY在美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对中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华投资,KEN遂主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国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国,双方没有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薄。由于工作和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EN认为回美国办理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据此,人民法院对KEN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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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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