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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的: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一方要求离婚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要求,对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总是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3)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本人的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后的教育和财产侵害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的管辖: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忧伤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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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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