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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 离过婚的, 还应当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五、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与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大家可以参阅相关章节,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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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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