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规定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要求,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对申请人而言,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以保证其判决的真实性。本案中,当事人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受理法院据此认定判决书真实,虽然不失为一种证明真实性的方法,但这在程序上并不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到我国的承认,除非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的协议。(2)受理法院做出裁定的依据,不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而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其实质是让国外的判决在国内发生效力。(3)对于裁定主文的表述要准确,具体可表述为:承认×国××法院×年×月×日×号解除×××与×××婚姻关系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4)受理法院在裁定书上仅列申请人即可,无需列上被申请人。
律师随感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经过特定外国法院依据双方的相关约定或有效的国际规则向本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当事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关系的处理程序进行,带着相关资料的原件,依照法定程序,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不能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