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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的离婚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区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申请书》和《自愿》。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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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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