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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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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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