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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又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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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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