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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如何使国外离婚手续在国内生效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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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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