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实务研究 (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五、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 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六、关于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对于来自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文书应在公证后,其中一份通过海峡两岸基金会转交至各地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另一份由当事人直接寄给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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