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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争议如何处理(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其次,国内一方功利心因素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相当多的在沪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一种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并非追究幸福美满的婚姻。有很多上海女性没有在国外亲身生活的体会,又追求汽车、洋房的生活方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却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想象,造成心理上较大的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刘先生(化名)36岁,早年毕业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德资企业工作,因工作出色,后被派至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长期工作,后刘先生加入德国国籍。虽然刘先生先前娶了一位德国太太,但因性格不和离异,这使得刘先生怀念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点,希望再婚娶一位中国夫人。刘先生在2001年回沪探亲时,通过朋友认识一位23岁的上海女孩王小姐(化名),在接触不到一周后,王小姐就提出结婚,刘先生感到时机不成熟,但王小姐一再坚持在刘先生在一个月探亲假期间办理好一切,刘先生随即与之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到******进行了婚姻公证。200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为王小姐办理了签证手续将其带回德国。到了德国后,王小姐发现刘先生虽然有车有房,但在德国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并且住房还是租的公寓,刘先生虽然工资丰厚,但缴税很高,所剩根本没有原来所想的多。加之刘先生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王小姐去欧洲各国旅行,王小姐失望之余,在返回中国后拒绝再回德国与刘先生一起生活,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及提出婚后经济帮助的要求。

   再者,娶嫁洋人原本为出国目的   有些女性为达到出国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为手段,达到拿到签证或绿卡的目的。沪上火爆的涉外婚介中介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这种现象。李女士(化名)通过涉外婚介所认识了日本人中井,闪电式结婚后,李女士即要求中井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松井委托日本国内的一家移民事务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这家移民事务所的要求,要李女士拿出180万日元(折合15万人民币)。李女士和亲戚朋友借到款后,将该笔钱款汇入日本这家事务所的账户。但在办理签证时,由于李女士有受到过劳动教养的历史,虽经多次努力,但签证最终未予通过。见无法去日本,李女士与松井协议离婚事宜,松井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中国办理,于是,李女士只得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手段解除这段婚姻。

    第四,由于各国、各地区法律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不同,一方恶意,造成离婚  陈小姐(化名,28岁)在上海某台资企业工作期间,与公司老总潘先生(化名,34岁)相识相恋,后2001年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领证结婚,婚后不久,潘先生回台。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小姐才知道,潘先生早在八年前就已在台结婚。而结婚时,潘先生之后以能拿到台湾相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是因为,在台湾地区结婚主要实行仪式制,即有公开仪式和两人以上的证明,婚姻就有效成立。婚后可到户籍登记处报备,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报备,也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台湾居民到大陆结婚的无配偶证明是根据本人户籍底册上没有结婚的记载出具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去备案因而没有结婚记载的话,“无配偶证明”实际就是虚假的。潘先生在台结婚时,并未到户籍登记处报备,造成无配偶证明开出,才在上海领取了结婚证。根据台湾“两岸关系条例”,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的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法律。因为大陆婚姻成立是“登记制”,而台湾是“仪式制”,因此,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关系的效力。陈小姐知道后,非常气愤,欲与潘先生离婚,但潘先生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大陆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陈小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申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第五,国籍、习惯、观念、风俗、语言的差异导致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事实上,涉外婚姻较国内婚姻相比是高风险的,它的不确定性更高。从传统上讲,中国人更讲究门当户对,而对跨国婚姻来说,缺乏共同的文化圈,双方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导致分手。

    梅小姐(化名)在沪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澳大利亚男子贝伦(化名),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便坠入爱河走向了结婚礼堂。结婚后,梅小姐不顾家人的竭力反对,办好签证同贝伦一起到了澳州。贝伦在维多利亚州有自己的别墅和跑车,应当说物质生活还是很好的。但梅小姐在此居住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非常孤独和寂寞。澳州地广人稀,虽然居住条件很好,但周围没有邻居,没有朋友可以交流,梅小姐是上海人,很喜欢吃中国菜,但到了澳洲却很难吃到可口的饭菜。令梅小姐尤为烦恼的是,贝伦是基督教徒,不仅耗用大量时间作礼拜及神事上,而且还劝促梅小姐信教。结婚之前梅小姐认为无足轻重的“小节”现在却变成影响夫妻感情挥之不散的阴影,经过近一年的生活后,忍无可忍的梅小姐终于冷静地向贝伦提出分手,并在回沪后委托律师办理了离婚手续。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外表浪漫,但是也具有很高的不稳定性。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需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需要我国对外的更多的交流,需要减少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希望您选择涉外婚姻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三节:大陆与香港婚姻法比较

 

    随着上海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日益增多,对香港婚姻法的了解了掌握日益重要。因此,研究香港法律中的婚姻家庭法与大陆婚姻家庭法的异同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作为婚姻律师,掌握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更加完美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用重大。香港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早期的法律渊源来源于解放前中国的“旧式婚姻”及英国判例法。20世纪七十年代,香港婚姻家庭法经历了几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与改革,改革后的婚姻家庭法,结束了“中英混合体”的体制,越来越趋向于以英国法为蓝本,兼顾吸收了普通法的诸多原则,建立了一整套具有显著特色的法律系统。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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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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