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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民政部 关于办理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3年12月9日 民〔1983〕民133号

市民政局:

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 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的,对持有其国籍 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 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 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 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 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 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 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 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 ,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 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 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 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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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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