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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离婚制度(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1.赡养费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案例中的张某通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给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扶养的义务,但这是一种双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丈对妻子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也不同于新加坡法律硬性地规定前夫对前妻必须给付赡养费。

2.过错方领害赔偿 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法律都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新加坡,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来说,由于对过错的举证比较困难,而法律对赡养费的规定比较有利,因此其很少主张过错赔偿,一般主张的是赡养费的给付。案例中的林某主张的也是赡养费。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列举性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攀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l)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上述两国的规定中,可以看到:(1)新加坡的实行法定财产制;我国则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我国法律则同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单方财产。(2)两国法律对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如两国的法律都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我国则没例外规定。又如,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新加坡法律是不列人婚姻财产范围内的,我国法律则不同,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2. 财产的分割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l)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2)一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见前文)。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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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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