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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对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述《规定》第12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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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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