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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海外中国人办理事宜,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双方均为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及;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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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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