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写“财产分割已完毕”请慎重考虑

时间:02月0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

  原告(江某,男)诉称:原、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关系在民政局人员要求下写出的,实际双方财产并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完毕,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解析

  本案中,“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如何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财产进行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实际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主张以上诉请。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双方能自行拟定一份协议书,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

法院的观点是,当事人在民政局,并就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7月做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