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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限制

时间:02月0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通常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1、具有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确定是本人去登记并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

有些人虽然没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登记,但是确实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构成事实婚姻,法律认可的合法性。不过,事实婚姻的解除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去人民法院。

2、配偶同意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办理才行,只有一方的意愿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如果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就离婚协议协商不成的,只能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如果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是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是不会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也不能确定他是否具备真实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他的离婚诉请,包括他父母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他起诉离婚,只能由正常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然后由他的监护人(父母等)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探视权行使等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对财产和债务处理、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去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4、在国内

如果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办理,比如在美国、香港等地办理的,如果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而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5、必须有一方是内地居民

有些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移民境外、失去中国国籍的,则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有双方原来都是内地居民,之后又都加入其他国籍的,也不能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6、双方都可以到场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理委托。如果在境外不方便回国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如果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则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书的效力,则只能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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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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