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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纠纷

时间:02月0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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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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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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