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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时间:02月0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精神病人签 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书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无效。
    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精神状况存在言语性幻听、被跟踪感、被洞悉感和非血统妄想,无自知力,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后,朱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桂柱与朱琴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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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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