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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申请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

  一、是在内地办理过的夫妻。

  这就把者和事实婚姻拒之门外。当然,从1994年以来,没有了事实婚姻。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和没有的或其它的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都不能以登记的方式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二、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或双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都不能以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只能以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之。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双方必须确实是自愿的。

  即双方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隐满真相,或以精神等为要挟,皆不能符合这一要求。

  四、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所谓对子女的问题处理,是指在对未成年子女和尚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合适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所谓对财产处理,是指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财产做出合适的分割和处理。对共同债务在不分割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下,对其清偿做出了负责的处理。

  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共同到场。不能是它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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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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