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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也享有被抚养权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女子在与男友同居期间育有一子,解除关系后,孩子的父亲却以儿子不是婚生子女为由,而不肯承担。日前,这名女子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这名女子是安徽人,名叫张云。2000年,刚来浦口打工的她认识了当地人王某。不久,当时只有20岁张云便和比自己还小一岁的王某同居了。2002年1月,张云生下了儿子王成。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孩子出生后,两人都不愿管孩子,产生了很多矛盾。张云说,王某丝毫没有为人父的责任感,有一次,他玩到很晚回家后,居然喝掉了为儿子准备的牛奶。今年1月,两人的关系再也无法维持,便正式分手。

  分手时,王某表示不要孩子,也没有答应每月给儿子抚养费。张云告诉记者,从1月开始,王某就再也没回来看过儿子。她曾找王某要抚养费。王某说,王成不是婚生子女,他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张云,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婚生子女一样。因此,王某有义务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张云可以儿子的名义,依法向法院起诉。

  据悉,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决定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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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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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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