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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现实当中,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大多都采取按月支付方式。而当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按时支付时,就造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索要,或因此而矛盾重重,直接影响各自以后的家庭生活。

  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现实当中,离婚后关于费用的支付大多都采取按月支付方式。而当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按时支付时,就造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索要,或因此而矛盾重重,直接影响各自以后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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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当一方拒绝支付时,而另一方就需要提起支付抚养费用诉讼,这就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针对此问题令很多当事人感到困惑,现本律师做如下解答,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起诉对方或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该起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的。

  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解释的精神是: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律师认为: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是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有一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提醒:

 

  离婚时的对与错,已不在重要,请不要蔓延及孩子。按时支付抚养费用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亲情义务,不要因为双方的纠葛,而影响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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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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