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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并非歧视非婚生子女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实随父落户政策过程中要求对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亲子鉴定的内部规定,有人撰文认为公安机关将亲子鉴定作为认定的证据,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随意剥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南方都市报》8月25日)。对此,笔

  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实“随父落户”政策过程中要求对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的内部规定,有人撰文认为公安机关将“亲子鉴定”作为认定的证据,“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随意剥夺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南方都市报》8月25日)。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门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亲子鉴定”的内部规定,并非针对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将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户。就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城市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户口有着怎样的诱惑力可想而知;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一个生育过的女人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而男人却相对容易得多;这就很难避免有人在利益诱惑下钻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亲”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只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是正规的机构,其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就能够得到保障。 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遗传学方法已经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广泛应用,为何不能将其应用于民事领域呢?

  对于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户口本)予以认定,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凭什么认定,仅凭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吗?进行“亲子鉴定”,并不是强制不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提交证据的问题。至于说“随意剥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就更可笑——只要“亲子鉴定”确认,有关部门就办理入户,何来随意剥夺之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项规定或许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并不存在“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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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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